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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事宜」研討會









一、 主辦單位:中國國際法學會
二、 時間:四月廿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三、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一號)
四、 主持人:馬英九理事長
五、 與談人:(依姓氏排列)
丁守中委員(邀請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李念祖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施明德委員(邀請中)(立法院外交委員會)
高玉泉教授(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
陳隆志教授(邀請中)(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黃 默教授(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廖福特教授(中研院歐美所助理研究員)
謝新平先生(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
六、 緣由:
中華民國早於一九六七年已簽署國際人權法典中最具代表性的二項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但迄今未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本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會討論外交部提案建議通過上述兩項公約時,本會理事長馬英九博士即當場建議院會除應照案通過送立法院審議外,未來更應將批准書送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以彰顯我國推動人權法治之決心。此一建議,當場獲得張俊雄院長接受。
本學會有鑒於立法院批准上述公約事宜,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實踐之重大發展,故邀請學者專家與學會會員共聚一堂,發表意見,供相關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參考。
七、 討論題綱
(一) 中華民國推動於聯合國存放(deposit)二個人權公約批准書可能產生的法律、外交與兩岸關係問題,以及因應之道。
(二) 中華民國是否應對二個人權公約涉及下列事項之條款提出「保留」(reservation)?
1. 一罪不二罰
2. 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三) 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如何建立機制落實執行公約之內容?
八、 本案聯絡人:陳純一秘書長 Tel:2936-7831;Fax:2936-4024

會議記錄

中國國際法學會於4月28日上午,由會長馬英九主持,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就中華民國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事宜,展開研討。
會中針對我國在一九六七年已經簽署,但迄今尚未經過立法院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在批准後,是否送交聯合國存放、與「一罪不二罰」和「自決權」的保留問題,進行探討。
立委丁守中首先強調「人權的保障貴在國內的實踐」,而且值此兩岸關係緊張,國內政經情勢不穩之時,政府應多加關切國內的失業問題,而非於此時探討這已經塵封多年條約。另外,丁守中認為,此一時機對「自決權」的探討,有促進台獨及造成兩岸緊張的可能,實在不適宜。
與會的東吳政治系教授黃默認為,條約存放於聯合國是難以做到的。但對於兩條約的批准及討論,有助於國內人權保障風氣的形成。並且透過討論,可以增加國外理解台灣人權的概況以及努力。
中研院歐美所助理研究員廖福特基於「人權是一種普世的價值」,因此認為台灣對條約的批准,表示台灣願向國際所認同的人權標準邁進。
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高玉泉對條約的存放問題雖不置可否,但卻指出,若是被拒絕,台灣可與友邦簽署人權公約,或成立相關的國際組織,繼續為人權努力。他並建議政府應鼓勵民間組織和國際交流人權觀念,進而展示台灣對人權維護的努力。
東吳法律系教授李念祖指出,對人權法律觀的探討有一元論及二元論的差別。若出於一元論,即認同人權適用於任何人,亦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人民,國際社會所認同的人權條約,其內容及效力及於其國內。若出於二元論,則認為國家與國際社會係為不同的兩個體系,因此國際條約並不等同於國內法。李念祖認為,目前大多數國家對於此兩條約的認定,多屬於二元論。而台灣對於條約的思考是否也是如此?必須有答案,才能探討日後相關法律的制定及影響。
會長馬英九和與會人士皆共同表示,條約的存放及條文的保留等相關事宜,雖有討論上的空間,但在實踐上,對人權保障的落實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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