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
中國國際法學會於4月28日上午,由會長馬英九主持,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就中華民國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事宜,展開研討。 會中針對我國在一九六七年已經簽署,但迄今尚未經過立法院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在批准後,是否送交聯合國存放、與「一罪不二罰」和「自決權」的保留問題,進行探討。 立委丁守中首先強調「人權的保障貴在國內的實踐」,而且值此兩岸關係緊張,國內政經情勢不穩之時,政府應多加關切國內的失業問題,而非於此時探討這已經塵封多年條約。另外,丁守中認為,此一時機對「自決權」的探討,有促進台獨及造成兩岸緊張的可能,實在不適宜。 與會的東吳政治系教授黃默認為,條約存放於聯合國是難以做到的。但對於兩條約的批准及討論,有助於國內人權保障風氣的形成。並且透過討論,可以增加國外理解台灣人權的概況以及努力。 中研院歐美所助理研究員廖福特基於「人權是一種普世的價值」,因此認為台灣對條約的批准,表示台灣願向國際所認同的人權標準邁進。 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高玉泉對條約的存放問題雖不置可否,但卻指出,若是被拒絕,台灣可與友邦簽署人權公約,或成立相關的國際組織,繼續為人權努力。他並建議政府應鼓勵民間組織和國際交流人權觀念,進而展示台灣對人權維護的努力。 東吳法律系教授李念祖指出,對人權法律觀的探討有一元論及二元論的差別。若出於一元論,即認同人權適用於任何人,亦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人民,國際社會所認同的人權條約,其內容及效力及於其國內。若出於二元論,則認為國家與國際社會係為不同的兩個體系,因此國際條約並不等同於國內法。李念祖認為,目前大多數國家對於此兩條約的認定,多屬於二元論。而台灣對於條約的思考是否也是如此?必須有答案,才能探討日後相關法律的制定及影響。 會長馬英九和與會人士皆共同表示,條約的存放及條文的保留等相關事宜,雖有討論上的空間,但在實踐上,對人權保障的落實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