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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七月八日召開學術研討會,台大法律系羅昌發教授及文化法律系何曜琛副教授針對台海兩岸各自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間的互動關係提出引言報告,並與出席各界人士進行廣泛的討論。
羅昌發教授提出的專題報告為「Doha後之WTO與我國之立場」,該文指出WTO會員在本年二月一日於新成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簡稱TNC)中,已經就如何進行2001年11月14日Doha部長會議所決議進行的談判組織架構,達成共識。談判將於TNC架構之下進行,TNC的主席由WTO秘書長擔任,預計各項談判將於2005年1月1日結束。
TNC在2002年2月1日會議中決議各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s)之架構如下:
一、新成立談判小組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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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產品的市場通路(Market
access for non-agricultural products)
• WTO規則(WTO
rules)包括反傾銷、補貼、區域貿易協定
二、在既有的WTO機構或機制內進行談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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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在農業委員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Agriculture Committee)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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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理事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Services Council)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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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的地理標示制度:在TRIPS理事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進行。其他TRIPS議題,在TRIPS理事會的正常會議中進行,但應以此等議題為會議的優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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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瞭解書:在爭端解決機構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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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議題:在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Trade and Environment Committee)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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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尚待解決的執行議題談判(negotiations
on outstanding implementation issues):依照Doha部長會議決議第12段,在WTO相關機構內進行。
羅教授並就上述各議題提出其認為我國應有之談判立場建議。何教授的報告主題為「中國大陸反傾銷制度:理論與實務」,其內容指出大陸方面將反傾銷制度視為西方先進國家為保護其國內產業,所實施的貿易保護手段,並成為該制度被濫用下的最大受害者。或許因此緣故,大陸亦體認其國內必須存在符合國際上普遍承認之貿易保護手段的必要性,故已朝向貿易措施立法化的方向。
大陸、台灣已同時加入WTO後,在大陸看來,繼續會視台灣為中國大陸的一個單獨關稅區,類似香港、澳門,即使大陸同意談經濟問題可以不涉及「一中」,但是大陸將兩岸定位為「中國內部事務」,在台灣官方應無法被接受。因此,大陸如何處理與台灣的傾銷問題仍需特別關注。依據WTO多邊架構下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大陸與台灣爭端解決,應是台灣方面之期待。然而,最終會如何化解,有賴雙方透過協商談判才能獲致根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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