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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承租釣魚臺問題面面觀

主辦單位:中國國際法學會
時間: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日)上午九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
地點: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30號 福華國際文教會館202會議室
討論大綱
一、 日本政府承租釣魚臺的動機何在?
二、 釣魚臺究竟歸屬何方?
三、 釣魚臺問題對區域安全和平與資源開發的影響。
四、 中(共)日漁業協定與釣魚台問題的關聯。
五、 我國政府與民間當如何因應?


馬英九理事長:
日本政府對釣魚台問題的座談會,本來是中國國際法學會去年要舉辦的活動,但是因為適逢去年年底選舉和農曆新年,專家學者都很忙,所以延到今天舉辦。最近日本政府承租釣魚台一事再度推出議題,國內有人發言,認為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也有人認為釣魚台不但是領土問題更是主權與漁權的問題。所以今天邀集各層面的會員,希望大家能夠冷靜就事論事,共同釐清問題,幫助國人形成共識。
1976年美國歸還琉球、釣魚台只還行政權,沒有歸還主權,對琉球還有殘餘主權的問題。關於釣魚台的重大爭議有幾次,第一次是68~70年、第二次是74年興建直昇機機場、第三次是中日友好和平條約簽訂時,釣魚台成為兩國的角力戰場、第四次是區運聖火傳遞而與日本爭執、第五次則是香港保釣船事件。
歷史的爭執,當條件不成熟時就無法解決,1895年割讓台灣,台灣人思考是否要成為日本人,當抗日大將丘逢甲內渡大陸時感慨的說「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的名言。當條件不具備時,可以製造輿論,但不見得能夠完全解決,但是當條件成熟時,很快就能解決。關心釣魚台的人士要以冷靜、沈著的態度把相關問題準備好,有一天需要解決的時候,不論是談判、司法訴訟或仲裁,都能對問題瞭解的非常透徹,與日本及其他學界保持密切聯絡,在今日以和平為解決爭端為主的國際社會中,是最好的策略,也是本次開會的角度。

宋燕輝研究員發言

馬理事長:
大家可以瞭解到問題的複雜性,不光是釣魚台島的主權問題而已,在劃界上還有非常多的問題,有石油與漁業上的問題、生物與非生物性資源的問題。

胡念祖教授發言

馬理事長:
從胡教授報告中可以歸納出一個焦點就是釣魚台的石油和漁業問題,石油問題隱而未顯,20年前美國石油界曾有過這樣的看法,釣魚台附近的石油,除非是國際石油價格飆漲超過60美元一桶,否則不會有人想要去開採,因為成本太高、風險也很高,而東海海象比北海更壞,但在漁業上,主權問題並沒有太大的急迫性。中華民國公布的法令有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但是還沒有做出這樣的相關主張,對我國在執法上不利,談判上也不利。

俞寬賜教授:
一、 日本政府承租釣魚台的動機何在?
日本此種承租行為的動機乃在企圖表明其能在釣魚台列嶼有效行使國家功能,並藉此證明日本在該列嶼享有主權。因為在國際法下,一個國家如果對某個島嶼享有主權,則這個島嶼(或土地)在該國的國內法下之所有權可以屬於它的國民;政府如果要使用這個島嶼(或土地)時,可以向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國民承租,如此便發生該國在法律上的租賃關係。換言之,日本政府的上述動機在於企圖向世人表示日本對釣魚台列嶼具有主權,並能在該列嶼行使有效的國家功能。1953年國際法院在英吉利海峽群島案的判例中,對於英國與法國間關於小島主權的爭端,最後裁定靠近法國的小島歸屬英國,其所依賴的法律理論就是英國已在島上有效行使國家功能。
二、 釣魚台究竟屬於何方?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從下列幾個法律層面來思考:
1、就歷史事實言,截至1893年慈禧太后下召書將釣魚台列嶼的三個重要小島賜給盛宣懷,使該等島嶼成為中國法律下的私有產業為止,該列嶼是否已經是中國的領土?其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2、如果上項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日本認為基於國際法上的先佔,擁有釣魚台主權,則這種主張顯然不能夠成立。因為如上所述,截至1893年為止,中國已經擁有釣魚台主權,從而釣魚台已經不是無主地,日本不可以以先佔的法律原理來取得釣魚台主權。
3、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1994年生效後,根據該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家對於距領海基線二百浬以內的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享有主權權利,但是國家不能對該海域中小島主張享有主權。在法律上,沿海國家對大陸礁層享有主權,因為大陸礁層是相連接的陸地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而沿海國家對陸地享有主權,大陸礁層上就是經濟海域。釣魚台在我國大陸礁層上,與日本之間有琉球海溝隔開,所以釣魚台的主權應屬於我國主權所有。
三、 至於釣魚台問題對區域安全和平與資源開發的影響,由於中國大陸與日本已締結漁業協定,而台灣沒有加入,所以對我國在資源開發上的影響很大。
四、 中共和日本漁業協定與釣魚台問題的關聯,根據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東京漁業協定之規定,在北緯27度以南不適用該協定;而台灣是以釣魚台和彭佳嶼兩基點的連線為領海基線,向北延伸二百浬的專屬經濟海域到29度半,因此該協定的適用範圍有一部份與台灣的經濟海域相重疊。
五、 我國政府與民間應如何因應?俞教授認為:
1、軍事手段不是解決之道;
2、釣魚台問題無法經由國際組織或區域組織解決;
3、使用外交談判也很困難,因為台灣與中共、日本之間沒有正式外交關係。
建議政府採行下列方式:
1、政府正式劃定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
2、就海域重疊部分與中國大陸、日、韓等國諮商;
3、政府斟酌採用護漁的行為。

馬理事長:
政府應該在這個時候把經濟海域外界線劃出來,讓漁民知道最遠的作業區可以到哪。

林孝信先生:
釣魚台問題恐怕不是短時間就可以解決,為了釣魚台問題能夠持續下去,因此籌組了「全球保釣行動會」,並計畫九月舉辦一場有關釣魚台問題的學術研討會,焦點將集中在釣魚台的歷史問題上,該段歷史非常的複雜且重要。除了政府要重視之外,民間也要關心,如果不關心的話,在日本積極的部署之下,恐怕會出很大的問題。籌組「全球保釣行動會」主要也是想要連結民間力量,也算是延續三十年前的保釣運動。三十年前由於民間共同的努力,使釣魚台問題還處在某種爭議中,至少美國不敢單方面的把釣魚台主權交給日本。

馬理事長:
談歷史,也不要忘記海洋法學者,國際法史也是很重要的歷史。

周錫瑋立法委員:
一、 現任行政院長,過去任宜蘭縣長時,主張釣魚台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從歷史來看,釣魚台曾經是清朝政府賜給盛宣懷先生的地方。
二、 行使主權,在這部分我國並沒有行使,釣魚台在實質狀態之下,國際認為是屬於日本的。
三、 沒有實際行動,就沒有談判的機會,個人在民國85~86年任省議員期間,主張要在釣魚台建立漁船補給站,經過省議會的同意,但是行政院回覆是不要造成國際爭議。上半年度立法院曾對行政院提出釣魚台主權的認定,僑委會、內政部卻採取模糊的態度。而前總統李登輝及陳水扁總統只有口頭上表達維護主權,但實質並未採取任何行動,不行使、不主張、不護漁這代表放棄釣魚台主權。
要讓主張能夠實現、行使,政府的努力我們看不到,希望政府能夠採取更具體作為,來證明釣魚台的主權是我們的。

馬理事長:
釣魚台之所以日本不能夠完全予取予求,主要原因是我們這邊還有聲音出來,還能做到「keep issue alive」,讓這個爭議始終存在。

李明峻研究員發言

高明見委員辦公室主任:
關於釣魚台問題,官方和民間要共同合作,委員提出由民間來承租釣魚台的構想,就在彰顯政府並沒有放棄釣魚台,主權是屬與中華民國,就是國有財產,民間就可以依照國有土地承租辦法,向政府提出承租,這是對日本承租三島的一種反制方式。建議可採用航測方式,在完成測量釣魚台的手續之後,編列地號地目,內政部要儘速完成地號地目的測量、公告,否則在法律上會有問題產生。
另外,建議把台北市的公園命名為釣魚台公園,成立釣魚台博物館,陳列與釣魚台有關之自然資料與人文資料、氣候、礦產、地質、動植物、主權爭端沿革、保釣運動文件、圖片,並舉辦學生參觀活動,用教育的方式使後代瞭解釣魚台主權是屬於我們的。

馬理事長:
關於釣魚台博物館是可以研究是否可能設立在目前正在規劃中的城市博物館中。

內政部地政司張元旭司長:
對於釣魚台問題,我們應該在冷靜之下,發揮我們的智慧,採行具體有效的行為與作為。以測量為例,台灣還有20%的土地尚未完成測量登記,沒有測量登記並不表示就沒有主權。東沙、南沙因為要宣示主權,所以透過航空測量的方式來做地籍測量,由高雄市政府來進行代管,這些都是具體的行為。釣魚台可不可以這樣來作?技術上一定可以,但實踐上可能會涉及到實質上要不要製造衝突,或要不要去管理。航測可能會發生衝突,如高雄在舉辦區運時,聖火團隊就曾經在運送聖火到釣魚台時與日方發生衝突。我們不能因為有發生衝突就有所顧慮,不去實踐,但也不應該故意去製造衝突。過去政府一直在宣示,不論是從歷史、地理的證據來講,都有完整的官方資料,一直在聲明釣魚台是我們的,但從國際局勢來看,對我國是處於不利的地位,在這個事實下,面對這個問題政府是責無旁貸,要扛起責任。
政府應該要怎麼做?身為一個主管單位,希望能夠有適當的資源及力量能夠做持續性、經常性的去探討這個問題,而且採取具體的動作,希望各位能夠諒解,行政機關資源有限、人力有限,也包括經費。事務官與政務官從整個政策取向來講,往往都會受到不同的政策考量。應該成立一個常設、長期研究釣魚台議題的團隊,這個團隊包括內政部、農委會甚至外交部在內。
另外,由民間給政府一些壓力也是需要的,因為民間如果沒有壓力,行政人員也很難去做事,特別是在這種國際爭端上,民間的角色反而是最能夠發揮力量的。政府與民間的角色本來就是要互相配合,民間的力量出來之後,政府行政單位就會重視這個事件,而且也不得不去重視,有了壓力之後對於正當性與被重視程度會有幫助。所以呼籲民間為釣魚台所做的各種抗議手段、以及進行各種研究應該是持續性的進行。
根據領海法的規定,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是從基線向外量二百浬,但其中條文有說,如果和相向國家經濟海域重疊時,要基於衡平原則、平等原則去進行談判、協商,以決定專屬經濟海域。

馬理事長:
一、 民間壓力可以使政府採取行動,早在三十年前的保釣行動中,外交部官員曾經透露,保釣示威是有效用的。
二、 專屬經濟海域的外界限,要等待適當的公布時機和公布方式,雖然可能會把日本的島嶼劃入,但是如果不做這個主張,將來就無從與人談判。

農委會漁業署陳玉琛副組長:
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約一百浬,釣魚台附近不只有漁業資源,還有其他的自然資源。釣魚台列嶼附近水體由東海南部水與黑潮水所匯流而成,故形成潮境,且在潮境上亦有局部湧升流產生,形成優良之漁場。由於鯖襂魚類為季節性洄游魚類,喜集中於潮境區域,因此由彭佳嶼至釣魚台列嶼即形成鯖襂主要漁場,其作業漁獲百分之八十以上為鯖魚,其餘為襂魚、黑鯧、皮刀、臭肉溫等。除鯖襂大型圍網外,釣具漁業亦以彭佳嶼至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為作業區,另我拖網漁船亦在東、黃海大陸棚區域作業,作業漁場由彭佳嶼往東北延伸至濟州島附近海域,而以濟州島以南附近海域漁獲較豐。由於釣魚台的主權爭議,一九九二年中國大陸宣佈釣魚台十二海里為禁漁區,禁止漁民前往作業,歷次中日漁業會談,日方表示該國漁船亦無在釣魚台十二海里內作業,我漁船亦不進入十二海里內。
我國與日本自民國八十五年開始談判,為何至今一直沒有結果?自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進行三次漁業談判,但是雙方都堅持擁有釣魚台主權,在各自表述下沒有辦法有進一步的結果。由於漁業糾紛不斷,為解決漁業爭議,雙方同意暫時擱置主權爭議,故自第四次開始界定為事務性談判,僅就漁業實質問題進行討論。但日方認為北緯二十七度以南、一二五度三十分以西要暫時維持現有作業秩序,而北緯二十七度以北,因涉及中國大陸,日方不願意與二十七度以南一起談,惟我國要求北緯二十七度以北也是我國漁船作業區域必須列入漁業談判議題及主張中。雙方迄今已舉行八次漁業事務性談判,經過多次溝通,雙方已就漁業協定架構及雙方周邊水域之漁業作業管理條件充分交換意見,但對於協定之內容、我漁船在東海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在其他水域之作業條件等,雙方之認知及差距仍有距離,故尚未獲致具體成果。

林金莖大使:
釣魚台是台灣的,這是根據明朝的史料來做的評論,日本登陸釣魚台是一種竊佔的行為,但是日本外務省根據的理由有:
一、 無主地:但是從明朝到清朝,釣魚台是冊封琉球王的必經之路。
二、 先佔:明朝的冊封使到釣魚台一定要停留一兩晚來祭海,以利航行。
三、 有效控制:日本並無法進行有效控制。
日本將釣魚台編入是在1895年1月14日的伊藤博文內閣會議中,但是在明治憲法中規定,法令必須經過天皇飭令通過才可以生效具有效力,但關於釣魚台的事項,日本天皇並沒有發佈飭令,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柏林議定書第三百四十一、三百四十四、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要編入無人島一定要通知其他國家,以免發生爭端,日本在編入小笠原島、硫磺島時都有通知其它國家,但是在釣魚台上卻沒有通知其他國家。曾經有我國人民在釣魚台附近落水被日本救起,當時我國政府還寫信給日本政府,感謝日本救起我方人民,政府這樣的舉動無疑是承認釣魚台是日本的。

楊正綸律師:
要爭取國際輿論支持,可以請外交部製作英文說帖,發送到紐約時報等國際媒體,中國國際法學會參加今年四月份的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中,可以邀請重量級的國際法學者或團體,運用學界的力量,爭取國際支持,用英文說帖在國際上來發揮作用。

馬理事長:
請中國國際法學會研究辦理。

陳榮傳教授:
當前最重要的是keep issue alive,還要避免這個議題冷下去,個人覺得,現在必須去設想的問題是,以目前現有資料所見,釣魚台的四個島嶼其中有三個島嶼是笠原家族根據日本法律而取得所有權,從我國的角度來看,如果現在還不能來進行變更地號地目,我們在這空言對釣魚台擁有主權還有何意義。個人真正擔心的是,如果盛宣懷的繼承人盛玉珍女士要爭取釣魚台的所有權時,不到我國來打官司,卻跑到日本法院去打官司,這時我國政府的顏面何在?到時對我國行使釣魚台主權又矮了一截,內政部應該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因此個人覺得,為了讓我國能夠行使管轄權,讓法院以中華民國的法律來解決所有權歸屬。

馬理事長:
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李慶平先生:
一、 建議把台北101大樓比照日本在東京鐵塔上一樣(北方四島的資料文物館),設置一間有關於釣魚台的資料文物館。
二、 設立網站,透過網路傳播很快全世界都會知道,除了釣魚台的歷史、法律問題外,還要正式研究70年代到現在整個釣魚台運動史,因為釣魚台運動史不僅是和日本爭取主權的問題,另外也對台灣政治有很大的影響。
三、 在這個問題上我國政府官員居然採取模糊或反對的態度,實在令人不可思議,與大陸積極爭取的態度完全不同。

結論:

馬理事長:
主權問題不是短期之內就能解決,所以不但要keep issue alive更要keep issue ahead,關於漁權問題,要不要、該不該提出劃界,及提出後要如何支持,這才是重點。

宋燕輝研究員:
1、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法第三條中,行政院分期公告專屬經濟區外界,是我國的法理依據。
2、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劃界無法解決問題時的權宜措施方式,就是彼此簽訂協定。在漁權問題上,台灣和日本在重疊部分已經有動作,政府應該要更積極規劃推動第九次的漁業談判。

胡念祖教授:
一、 依照雙邊協議書第二段,兩國傳統表示,介於兩國傳統合作的漁業關係,在實施協定可與第三國建立漁業關係,雙方在協議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水域北線以北,東海水域的從事漁業活動。換言之,中共和日本在達成漁業協定時,已經預想和第三國建立漁業關係(兩造可與第三國建立漁業關係),因此個人不認為中日漁業協定,中華民國沒有外交操作空間。
二、 社會上有個迷思,用兵就是等於動武,從「海軍外交」一書中的統計資料顯示,1919~1979年間全世界有兩百次以上的案例涉及海軍與國際爭端,但是沒有一次造成戰爭,用兵只是表達國家立場,海軍是一個很好的政策工具,但是我們國家卻從來不敢使用。另外,議題的衝突不等於是全面關係的倒退,日本和韓國有竹島的爭議,還曾經兵戎相見,日本與俄羅斯為北方四島也曾經有過緊張的軍事對立,但也沒有造成兩國關係的全面倒退。

俞寬賜教授:
一、 內政部應該召集會議討論關於劃定基點、基線的爭議,然後劃出專屬經濟海域的外界線,以便積極與相關國家進行談判,經由現有的非外交機構來與其它相關國家進行諮商;如果行不通,再由國家考慮是否採取護漁行為。
二、 政府應該要加強漁民的訓練與講習,使漁民瞭解新海洋法的規範,以免漁民未經申請而進入他國經濟海域捕魚。

張元旭司長:
一、 是否要率先公布專屬經濟海域的外界線,目前政府已經著手研究,政府會有適當的立場。
二、 相關網站政府老早就已經設立,地政司的網站包含有領海法的英文版已經翻譯完成,領海基點、基線的公告在網站上也已經有了,但仍可以檢討加強有關釣魚台的資訊。
三、 製作說帖將與外交部進行接洽。
四、 是否辦理測量登記會再進行檢討,但在行政、外交、主權、政治問題未解決前,是有其限制的。
五、 希望大家這股智慧貢獻的力量與熱忱能夠持續,以形成爾後應該如何作為的具體行動。

陳玉琛副組長:
一、 為加強漁民對國際海洋法的認知及尊重,漁政單位以往即透過各種場合對漁民進行教育宣導訓練,未來仍會持續加強。
二、 對外談判要有籌碼,全民的支持就是最好的籌碼。

李明峻研究員:
一、 我國強調釣魚台是中國固有領土,但是釣魚台是台灣附屬島嶼這個事實,這點我們強調的並不夠。
二、 對於釣魚台的紛爭,要制訂一個長期的處理政策,讓紛爭持續存在,但是又不會影響到現狀。
三、 日本有維持現狀的義務,對於日本任何破壞現狀的作為,都必須採取具體行動加以抗議。

馬理事長:
綜合上述的發言,釣魚台基本上認為是中國的領土,而且也是台灣的屬島,早在十六世紀的文獻資料都顯示釣魚台是中國的領土,關於日本主張無主地的說法,中國早已把釣魚台劃為海防的一部份,當時的台灣水師就經常到附近巡邏,重點是1894年以前釣魚台並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1895年1月14日的伊藤博文內閣會議通過決議,竊佔釣魚台,但是並沒有經過發佈天皇飭令而生效,一直到1902∼1903年才公布,完全違反日本國家內部的行政作業程序。而當年的日本樺山將軍接收台灣時,都還不知道日本內閣有通過這項決議,這在明治十八年的日本外交書中記載的非常清楚。
對於釣魚台爭議之解決應有步驟:
一、民間與政府要共同努力
二、關於漁業問題,外界可先宣布,有重疊部分依據海洋法解決。
三、要keep issue alive、set agenda、push issue ahead
請中國國際法學會在網站上附設一個有關釣魚台問題的連結,把釣魚台相關的研究放上去,設立獎學金提供給從事相關研究的學者,包括碩、博士論文,讓這方面的研究能夠繼續下去。關於設置釣魚台博物館的建議,回去之後會與文化局研究,在城市博物館中設置釣魚台博物館的可行性。最後,關於釣魚台問題,我們一定要隨時做好準備,以備將來對方出什麼招式,我們都能夠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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