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隨著國際情勢之演變,我外交政策亦相應調整,採取更靈活務實之作法,除尋求與更多國家建立外交及實質關係外,並以擔任「區域之合作者」及「全球事務之積極參與者」為外交政策目標之一。由於我在國際社會處境特殊,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客觀環境與其他國家所面臨者不同,故所採之策略及方式亦有所不同。我國外交部目前係以務實之態度推動參與國際組織,現正積極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並與我已加入之各國際組織加強關係,以維護我會籍地位與權益,進而爭取更多參與國際事務之機會。此外,亦積極協助我其他政府機關、民間社團及有關人士參加各種國際組織、會議、國際交流活動及從事國際人道救援工作。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共有十七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共有九九二個。
貳、實踐報告
一、推動參與聯合國(United Nations)
我國於民國六十年被迫退出聯合國後,歷經二十餘年之奮鬥經營,國內之政治經濟及社會各方面均有長足之發展,使國人對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及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更為重視。鑑於參與聯合國已為全體國人共同之期望,政府爰自八十二年起正式推動參與聯合國案。
二○○一年八月八日,薩爾瓦多、塞內加爾、多米尼克、甘比亞、布吉納法索、尼加拉瓜、查德、吐瓦魯、帛琉、及貝里斯等十國駐聯合國代表聯名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成立工作小組,徹底研究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所處特殊國際情勢及確保其兩千三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以期積極貢獻國際社會之方式,並邀請來自中華民國之代表參加該工作小組,另並呼籲聯合國大會及國際社會關注台海兩岸局勢,鼓勵雙方在對等和平之基礎上恢復對話。提案函所附之「解釋性備忘錄」指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係目前全世界唯一仍遭排除於聯合國外之國家,台海兩岸互不隸屬,將我國排除於聯合國以及其相關機構之外,已對我國政府及人民追求正常參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之基本權利構成嚴重障礙
。
聯合國大會第五十六屆常會於今年九月十四日召開總務委員會議,會中曾討論上述時國所提出之提案,該討論前後歷時約四小時十六分鐘,總計共有九十一個會員(含中共)代表發言,計有二十四個會員國支持,其餘六十七個會員國(包括中共)反對。若干會員國,如英國、法國及義大利曾呼籲兩岸以和平方式解決歧見,英國並對我民主化表示肯定。最後以目前尚無共識而決定不列入聯大議程。
宏都拉斯駐聯合國代表於總務委員會議結束審查我案後到場要求發言,並經主席同意後於該委員會討論「人口與發展夥伴組織在聯合國大會之觀察員地位」之議題時為我執言。故本年在聯大總務委員會中總計有九十二個聯合國會員就我案發言,為我執言國家總數為二十五國。
第五十六屆聯大常會總辯論於同年十一月十日至十六日舉行,宏都拉斯、巴拉圭、瓜地馬拉、諾魯、貝里斯、塞內加爾、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米尼克、多明尼加、甘比亞、帛琉、薩爾瓦多、聖文森、查德、索羅門群島、聖克里斯多福、賴比瑞亞、馬拉威、布吉納法索、巴拿馬、格瑞那達、聖多美普林西比、馬紹爾全島、吐瓦魯及史瓦濟蘭等二十六個友邦代表均以堅定語氣支持我參與聯合國,且關注兩岸情勢之發展並籲請和平解決;另捷克代表則以表示有義務維護「聯合國開放、普遍之特性」方式助我。
二、推動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衛生組織係聯合國的專門機構,我國原為創始會員國後於一九七二年退出。我國要重返世界衛生組織之理由為:
(一) 打破歧視性之待遇:
WHO憲章前言中已指出「追求健康為人人應享有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況之不同而有所差別」。自從退出WHO以來,我衛生官員即無法參與WHO有關全球衛生政策之討論,與WHO技術部門之聯繫管道亦完全中斷,甚至我民間醫學界人士參加WHO贊助或主辦之醫學專業會議也遭受阻撓。在疾病監測和防治方面,我國因遭排除在WHO全球衛生防疫體系之外,除無法正常取得相關資訊和技術外,在傳染病監測上亦形成缺口。此外,由於WHO亦參與制訂主導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標準之國際規範,連帶使我國不能參與上述規範之決策過程。
(二) 善盡國際成員之義務
過去二十年來我國雖未能參與WHO,為仍致力於推展國內衛生保健工作,並恪遵WHO現章之精神,在促進國際衛生合作方面善盡義務。但在全球衛生體系中,我們卻無法透過該體系之管道作出貢獻,亦不能自其中受益。倘能透過WHO之多邊管道進行,必可使許多與我國沒有直接接觸管道的國家受益。
依WHO運作之實例,除了會員及準會員(Associate Member)以外,WHO亦接納若干國際社會成員以觀察員之身分參與會議及活動;例如身為主權國家之教廷及列支敦斯登,已以觀察員之身分參加WHO多年。此一觀察員之地位可視為我參與WHO之近程權宜性目標,藉此途徑可盡量避免政治干預,爭取各國支持,並從而與WHO取得聯繫與合作
。
二○○一年四月及五月,WHO會員巴拿馬、帛琉、聖多美普林西比、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及塞內加爾政府分別致函世界衛生組織幹事長布琅蘭(Gro
Harlem Brundtland),要求將「邀請中華民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的議題列入第五十四屆世界衛生大會議程的補充項目。第五十四屆大會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舉行,上述提案遭受中共、古巴等時國之反對,會議主席柬埔寨衛生部長HONG
Sunhuot以該案尚無共識,裁示不建議列入議程。
美國衛生部部長Tommy Thompson出席日內瓦「American International Club」演講後,接受我國中央社記者之答詢中,首度公開表示美國政府支持我參與WHO會議之立場,足以顯示我案已獲得他國政府相當程度之認同。此外,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美國聯邦參、眾兩院再度通過一項要求美政府支持我成為WHO觀察員之眾議院第四二八號法案,並隨後獲布希總統簽署成為法律。此外,「中美洲統合體」(SICA)七成員國駐日內瓦常任代表亦拜會WHO幹事長,申請對我案堅定支持之意。
中華民國政府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決心不變,經過檢討,政府認為在本案的推動工作上,除仍須繼續爭取友邦支持外,更要在醫療、衛生、人道關懷為我案的訴求重點,並以參與雙邊及多邊國際醫療及人道援助事務之具體行動作出貢獻,爭取並團結國際友好力量,與我積極支持。
在陳總統的指示下,行政院張院長已宣布成立推動參與WHO案之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衛生署、外交部、經濟部、大陸委員會、新聞局、文化建設委員會等政府相關部會、國內民間醫界團體及海外華人團體,並邀集無任所大使共同組成。
三、爭取加入聯合國以外之功能性國際組織
除推動參與聯合國之工作外,我亦積極運用我政經實力,以靈活務實之作法,鞏固與我已加入之各國際組織之關係,維護我會籍地位與權益。對於我尚未加入之國際組織,亦積極爭取加入或增進實質聯繫,爭取參與其活動之機會。目前我擁有會籍之政府間國際組織計有亞洲開發銀行(ADB)、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ICAC)、國際畜疫會(OIE)、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RO)、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ASPAC)、中美洲銀行(CABEI)、東南亞中央銀行總裁聯合會(SEACEN)、國際種子檢查協會(ISTA)、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AVRDC)、亞太科技合作協會(ASCA)、亞洲稅務管理暨研究組織(SGATAR)、亞太經濟合作(APEC)、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及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等十七個(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另我亦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TTAC)、美洲開發銀行(IDB)、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中美洲議會、中美洲議長論壇及中美洲統合體等九個國際組織。茲將我在參與之國際組織中之重要進展略述於後:
(一) 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亞太經濟合作係亞太地區各經濟體高階代表間之非正式諮商論壇。歷年各會員雖均由領袖及部長級官員參加領袖會議及部長級年會,惟各會員均係以經濟體(Economies),而非國家之身分參與。
APEC部長級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出席代表為各會員體之經濟部長或外交部長,主要任務為決定APEC未來活動之大政方針,並討論區域內重要經貿問題。自一九九一年我加入APEC以來,每次我均組團參加,並再會中積極參與,作出貢獻
。二○○一年APEC年度部長會議於中國上海舉行,其會議成果主要為以下各項:
1. APEC團結反恐—
本年APEC年度部長會議舉行,適逢911事件發生之後,各國亟思如何團結打擊恐怖主義,雖未將此議題列入議程,但是會議期間會員體就此討論極多,並由會員題領袖發表一份反恐怖共同聲明,同意在若干領域展開合作,以嚇阻恐怖主義。我國認為這是APEC應採取的動作,也願對相關行動予以支持。
2. 支持我加入WTO及儘早展開新回合談判—
本次會議中,會員體對WTO新回合談判的議程內容雖仍有歧見,但皆贊成談判應儘早展開,並認為如果新回合能儘早展開,將有助於提振全球經濟景氣。我國願意支持並積極參與新回合談判,同時也認為新回合談判可在已達成共識的議程基礎上先展開,並應解決開發中國家關切的烏拉圭回合協定執行問題。
3. 通過「上海約章」,為APEC未來貿易暨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化的工作奠定基礎—
「上海約章」係彙整各會員國不同意見後的版本,反映了一九九五年以來的經濟情勢變化,即「新經濟」及「全球化」,也為APEC未來五到十年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在實際的倡議方面,「上海約章」指出下列重要工作方向:
1. 財政部長會議所擬訂的策略性目標應反映在APEC擴大願景中;
2. 應執行e-APEC策略、強化市場的相關倡議,以發展新經濟;並鼓勵採行適合新經濟的貿易政策;
3. 在合於APEC的相關原則下,利用「開路者機制」促進APEC的自由化;
4. 落實貿易便捷化原則,以致力於在未來五年內降低APEC整體交易成本的5%為目標;
5. 落實相關APEC原則及措施選項中的「透明化」部分,並自二○○二年在IAP呈現成果;
6. 以改善後的IAP接受檢視,在二○○五年進行達成茂物目標成果的其中盤點;
7. 以更大程度的整合,有效執行Ecotech的計畫,俾對APEC優先目標產生助益;檢討Ecotech Sub-committee的任務及角色;鼓勵繼續發展Ecotech
Action Plan,以作為評估及推動相關活動之基礎 。
(二)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歷經多年的努力,我國將於民國二○○二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過去幾年來,加入WTO一直是我政府參與國際組織的主要目標之一,而我爭取加入GATT/WTO之背景可簡述如下:我國於一九九○年元月一日,依據GATT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一九九二年九月GATT理事會通過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我入會案,我爰取得GATT觀察員身分,得列席其各項會議。迨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WTO成立後,我於同月三十一日取得WTO觀察員地位,並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向WTO秘書處申請改依WTO第十二條加入該組織。
我入會案可大致分為五個階段,依序為:(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經貿體制備忘錄;(二)設立入會工作小組以審查我入會案;(三)與WTO會員進行雙邊諮商及多邊諮商;(四)總理事會依共識決採納我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完成我入會程序。倘未獲共識,將送由各會員國進行票決,須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五)入會議定書完成國內法定程序,於批准並存放WTO秘書處三十日後生效
。
本年度(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我WTO入會工作小組最後一次正式會議在日內瓦召開,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率團,順利完成我入會議定書、入會工作小組報告、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等入會文件之採認工作。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屆卡達WTO部長會議正式採認通過我入會案,並於十一月十三日由經濟部林部長信義簽署入會議定書。十一月十六日立法院審議通過我國入會條約案,我國已於同年十二月二日致函WTO秘書處,確認接受我入會議定書,經三十天之存放期。我國於九十一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
。
(三)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OECD理事會於二○○一年(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舉行之例會中,正式通過我國成為該組織之「競爭法暨政策委員會」觀察員,此係繼我國完成WTO入會案之後,在推動參與國際經貿組織之一項重大進展。此不但代表各國對我國經貿成就的肯定,更表示國際間對我推動加入國際經貿組織的支持。目前除OECD三十個會員國為當然會員外,還有俄羅斯、阿根廷、以色列、巴西、立陶宛等五個國家為觀察員,我國經成為第六個觀察員
。此外,該次會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同時獲准成為「科學技術委員會」之觀察員。
我國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之「競爭法暨政策委員會」,其主要執掌事項為:檢討國際間與會員國國內競爭法及政策之發展、競爭法及政策與其他政府政策之關係;促進會員國間就競爭法之執行與修訂進行合作;與OECD其他委員會就與競爭有關之議題進行合作;與其他國際論壇就競爭法與政策議題交換意見,以期維護國際間及會員國國內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
鑒於WTO第四屆部長會議已決定將於下屆部長會議時決定是否就貿易與競爭議題展開新回合談判,屆時除將在WTO架構下進行談判之外,各主要國家亦將在OECD進行相關之討論。因此,我國正式成為OECD「競爭法暨政策委員會」觀察員之後,將可有效利用OECD之相關組織架構與規範,積極參與OECD有關競爭議題之活動,俾掌握國際間及各國競爭法之潮流,以強化我國整體經貿競爭環境全面提升國家競爭力
。
參、結語
如前言所述,由於我在國際社會處境特殊,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客觀環境與其他國家所面臨者不同,故會遭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但由我國成為WTO會員及OECD「競爭法暨政策委員會」之觀察員觀察得知,選擇功能性國際組織應為適當作法。除因功能性國際組織之政治色彩較低外,且功能性國際組織之成立通常係為某一特定目的(或為自由貿易、或為區域整合)而各國為達此目的其配合意願亦較高,故推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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