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推動研究及發展下列領域之社會科學:
一、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與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之法律。
二、 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三、 台灣海峽兩岸關係。
第三條 本會以全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 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以檢討策進會務。
二、 舉辦相關學科之學術專題研討及推廣教育活動。
三、 參與、推動及整合國內、國際及海峽兩岸間相關學術活動。
四、 主辦及贊助學生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及其他培養國際法人才之活動。
五、 發行編輯「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中英文版及其他相關刊物。
六、 利用網際網路及其他傳媒傳播相關知識及訊息。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類:
一、 會員:凡對第二條所述之科學或問題有專門研究或實務經驗之人士,經會員二人之推薦及理事會同意其入會申請者,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二、 副會員:在校學生﹐對第二條所述之科學具研究之興趣,經會員二人之推薦及理事會同意其入會申請者,取得本會副會員資格。
三、 名譽會員:凡對第二條所述科學或問題之研究享譽國際或對本會會務之推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會員二人之推薦及理事會審查通過其入會申請者,取得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四、 團體會員:機關團體﹐致力對第二條所述科學之研究或以實際應用該類科學為業務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之推薦,並獲理事會同意其入會之申請,取得本會團體會員資格,並得選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出席會員大會及研討會之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本會團體會員之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出席會員大會及研討會之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無被選舉權。
本會副會員及名譽會員有發言權及出席會員大會及研討會之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團體會員、副會員有按期繳交常年會費並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本會名譽會員有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停權、除名、出會及退會:
一、 停權:未按期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欠繳會費逾二年者,經理事會決議,停止其會員權利。
二、 除名:本會任一會員有違反法令、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三、 出會:本會會員死亡、欠繳會費達三年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為出會。
四、 退會:會員經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為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會章之訂定及變更。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
五、 議決聘請榮譽理事長。
六、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由理事會認定之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任期均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每年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不能主持會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出缺者,應於一月內補選之。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聘榮譽理事長一人。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會內工作人員。
六、 審核會員入會申請。
七、 會同監事會訂定會費之數額。
八、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為監察日常會務,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監事一人,任期均二年,連選得連任。每屆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負責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會同理事會訂定會費之數額。
六、 調查處理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由理事會於選舉前組織司選委員會,於會員大會時舉行,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會員大會不能召開而有採取通訊選舉之必要時,得經理事會議決議行之。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本會為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及執行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副秘書長及執行秘書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任之。
本會得聘雇工作人員辦理會務及業務,聘雇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依會務之需要,得設立下列各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一、 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二、 司選委員會。
三、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編輯委員會。
四、 中華民國國際法實踐觀察小組。
五、 「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參與小組。
六、 學生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小組。
七、 「中國國際法學會網站」小組。
八、 基金委員會。
九、 各類研究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並擔任主席,其日期由理事會定之。
臨時會員大會,因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之書面要求,應召開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而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得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 會章之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經理事會認定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須各經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理事會及監事會均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 會費與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常年會費,數額由理監事聯席會定之。
二、 捐款:本會接受認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或補助。
三、 本會募集之基金及其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發展會務得設置基金委員會募集基金,基金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資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經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台內社字第0940009001號函准予備查。